限制知识产权出质人权利处分行为的再思考——以《民法典》第444条为中心  被引量:1

Rethinking of Restricting the Rights of the IPR Pledgor—— Focusing on Article 444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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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宇坤 Zhang Yukun

机构地区:[1]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210008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95-100,共6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摘  要:《民法典》第444条对知识产权质权制度作出了框架性说明,并对出质人处分出质权利的行为予以限制。囿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质权在设立时无法适用转移占有与准占有,须参照抵押权以质权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然而,在《民法典》编撰中,知识产权质权制度并未参照抵押权制度对限制出质人权利处分行为的内容作出调整,第444条的法条设计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侵权活动对知识产权价值的消极影响,导致质押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此外,其实施将增加出质人行使出质权利的交易成本,产生出质人消极维权的道德风险。

关 键 词:知识产权质权 知识产权出质人 出质权利 担保物权制度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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