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权利的范围与保护——以《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为基点  被引量:1

On Scope and Protection of Third-party Rights in True Third-Party-Beneficiary Contracts——Based on Article 522, Paragraph 2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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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嘉诚 Liao Jiacheng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101-105,共5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基  金: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优质生源创新项目(M080148001)。

摘  要: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由定约人约定产生。在无特别约定时,根据明文规定和意思推定得出第三人享有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在债务人违约时的继续履行、违约损害赔偿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权,补偿性违约金根据性质决定第三人是否有权主张;第三人不享有惩罚性赔偿金请求权、合同的解除权以及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保护第三人权益,当事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并允许第三人对私权予以放弃。在第三人与债权人权利次序发生冲突时,第三人请求继续履行而债权人选择违约损害赔偿的,以第三人的选择优先,反之以债权人的选择优先。

关 键 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利益第三人 违约损害赔偿 权利次序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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