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合法之法理论的乌托邦属性  被引量:1

The Utopian Attribute of Habermas’ Theory of Legitimat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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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雨 Qiu Yu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世界哲学》2022年第3期93-102,共10页World Philosophy

基  金: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舆论治理工作中的政府角色转型研究”(项目编号:2021E00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新时代掌握网络舆论引导主动权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1M7026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哈贝马斯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合法性只能依靠公民“自决”的方式来获得,即通过公众在建制性公共领域和非建制性公共领域中的话语交往生产出法律的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使得合法之法得以生成。这种理论运思当面对“合法之法的跨语境水平”“合理商谈的可能性”以及“交往范式的局限性”等问题的拷问时,会凸显其乌托邦属性。

关 键 词:哈贝马斯 合法之法理论 公共领域 乌托邦属性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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