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及私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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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红文[1] 彭程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 [2]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出  处:《邢台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105-108,共4页Journal of Xingtai University

摘  要:信息技术的普遍使用革新了人们工作与生活方式,但随之出现诸多法律问题,亟需列入刑法使其得到立法保障,尤其在数据安全领域,其与个人、国家信息安全紧密联系,从《数据安全法(草案)》可看到,数据安全已被作为独立范畴进行全面立法,由此来看,将数据安全进行刑法立法十分必要。从当前立法基础来看,对于数据安全的刑法保障依然单薄,因此,有必要建成全新的数据信息保障刑法体系,以完成对信息安全范畴刑法保障的有效拓展。同时,为避免刑法扩张避免导致有违谦抑性的公权力行为发生,应开展“合理边界审查”,以更好保障刑法扩张是在可控边界以内。但由于数据安全在划分的过程中本身具有“法益原则”的应用弊端,不能单纯使用该原则进行界分,因此应加入“广义危害性原则”,在对数据安全进行刑法保护的立法拓展前,需先明确其拓展的合理边界。

关 键 词:数据安全 刑法保护 合理边界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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