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破产承认与协作的新探索——以全国首例新加坡高等法院认可我国主程序及管理人身份案为视角  被引量:1

New Exploration of Cross-border Insolvency Recognition and Coord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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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静 Wang Jing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6期59-64,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跨境破产的承认与协助程序中,我国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可以依据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管理人指定决定书及域外法院要求的声明等相关材料,直接提出承认与协助的申请。债务人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等主要利益中心在我国的,应当确认我国破产程序为外国主程序并确认管理人的身份。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高等法院 破产案件 全国首例 破产程序 主要利益中心 裁定书 主程序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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