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放贷与非法债务的刑法区分  被引量:2

Differentiation of Criminal Law between Loan Sharking and Illegal De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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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杰 Xu Jie

机构地区:[1]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6期81-8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作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要素,高利放贷与非法债务在发挥重要的出入罪评价作用的同时,分歧渐显。针对高利放贷的判断,不宜再以传统的年利率36%为界分红线,从法益保护以及刑民协调的角度出发,应当主动衔接当前民事法的规定,以4倍的1年期LPR为识别利率标准;非法债务区别于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综合刑民考察结果,其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且排除请求权的债务。具体适用时需注意:非法债务存在债因,无债因的虚假债务不属于非法债务;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或者虽有违反但仍然有效的债务不应被评价为非法债务;非法债务限于不得要求返还或涉案钱款应由国家予以没收、追缴等排除催收方请求权的无效债务。

关 键 词:公序良俗 非法债务 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法律 违反法律 民事法 法益保护 追缴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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