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持股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On the Legal Nature and Effect of the Proxy Shareholding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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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强强 Yang Qiangqiang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年第2期66-70,共5页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

摘  要:股权代持行为与商事外观主义相冲突,潜藏巨大的法律风险,需要法律给予科学规范与有效引导。根据股权代持关系在公司内外的不同透明度,隐名代理、股权信托等学说均可在特定情形下解释代持股协议的法律性质。考虑到信托关系的规范性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适用股权信托关系解读和阐释代持股协议。在认定代持股协议效力时,应辨别强制性规范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合理限定协议无效的范围,同时对于援引公序良俗认定代持股协议无效须经严密论证。在对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效力问题上,应区分商事外观主义的适应范围,以平衡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关 键 词:代持股协议 股权信托 商事外观主义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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