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虚假陈述赔偿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被引量:1

The Identification of Causality in Compensation Claims against Misrepresentation of B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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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林[1] 王艺璇 Ye Lin;Wang Yixuan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债券》2022年第6期62-67,共6页CHINA BOND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双一流”跨学科重大创新规划平台--营商环境跨学科交叉平台的支持

摘  要:债券与股票属于不同类型的证券,债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应关注债券的特殊属性。股票体现的是投资人对公司剩余价值的索取权,股票价值取决于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债券体现的是持有人对公司享有的还本付息请求权,其价值基本固定,增值空间有限,仅在公司偿付能力发生变化时,债券价值才发生明显变化。因此,偿付能力是处理债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核心因素。在认定投资人的损失时,应斟酌虚假陈述是否影响发行人的偿付能力。不涉及偿付能力的虚假陈述,可能会对债券收益率产生影响,但与投资人本息损失之间难以构成因果关系。由于虚假陈述与债券违约时常交织出现,在认定虚假陈述赔偿责任时,应当剔除债券违约带来的投资风险。

关 键 词:债券违约 虚假陈述 偿付能力 因果关系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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