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劳动争议的司法管辖——以《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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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楼宇广 

机构地区:[1]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22年第5期80-81,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随着体育商业化的发展,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出于体育行业以及体育争端解决的特殊性考量,《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确立体育仲裁机构对竞技体育纠纷的管辖权。受制于该条规定,我国法院多拒绝受理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但是由于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在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调和《体育法》第三十二条与法院管辖权的矛盾,需要加快建立我国专门性体育仲裁机构,完善裁审衔接制度。

关 键 词:劳动争议案件 司法管辖 《体育法》 职业运动员 体育商业化 法院管辖权 裁审衔接 体育行业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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