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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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乐安 谢赟 

机构地区:[1]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22年第5期85-87,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基于法律创设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护建筑工程承包人及建筑工人之利益,是针对社会弱势者而设立的保护机制。该优先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旨在平衡生存权益与社会运作、市场秩序之间的关系,即在保护相对弱势者的同时,权衡对其他主体的实质影响。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一)权利主体1、建设工程承包人。法律严格限制了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即只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关 键 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制度 建筑工程承包 建设工程合同 主体范围 建筑工人 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 

分 类 号:D922.29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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