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续订第三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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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潇 王鑫 

机构地区:[1]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2年第5期45-48,共4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问题的提出: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强制缔约义务?本文所要讨论问题的本质其实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第5次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强制缔约义务?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强制缔约义务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 续订 协商一致 连续订立 问题的提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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