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鹏举
机构地区:[1]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出 处:《山东农机化》2022年第3期46-47,共2页
摘 要:遗嘱继承纠纷中,当事人提供的公证遗嘱之外的其他遗嘱,庭审中是否能直接推定为真实有效?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严重的认识偏差。本文拟从一起案件着手,对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分析与反思,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案例及争议案例:刘某与王某系再婚老伴,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刘某是离休干部,王某系异地某村农民。后来刘某去世,王某女儿王美玉私自将刘某房屋与开发商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将刘某工资卡里的抚恤金16万元及房屋拆迁款60万元取走。后被刘某子女刘甲、刘乙发现,起诉至法院。庭审中,王美玉提供了两份遗嘱,内容均为刘某去世后将房屋留给王美玉,两份遗嘱分别符合代书遗嘱、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条件,代书遗嘱日期先于自书遗嘱。对于被告出示的遗嘱,刘甲、刘乙申请代书人见证人出庭,并申请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庭审中,见证人、代书人未出庭,关于自书遗嘱,双方均无检材,刘甲、刘乙撤回了对自书遗嘱的鉴定申请。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链接到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保障联盟下载...
云南高校图书馆联盟文献共享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您的IP:216.73.216.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