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教义学”的泛化及其克服  被引量:1

On the generalization of “Juristiche Dogmatics” and its re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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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旭东[1] Li Xudong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560-566,共7页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6BFX024);华南理工大学双一流大学项目.

摘  要:“法教义学”系德国法中的术语,近年来我国与之相关的研究比较兴盛,该术语存在着扩张使用的泛化现象。法教义学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德国版本,法律实证主义在不同的法律传统中有不同的模式,但不宜将其泛化并以之代替法律实证主义这一术语。法教义学的泛化有多种原因,法教义学的使用在我国尚欠成熟,法理学应努力推进包括德国法教义学在内的法律实证主义研究,促进我国法律话语体系的发展。

关 键 词:法教义学 法律实证主义 概念泛化 比较法 德国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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