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PNC”商标无效案看《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北京金禹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澎内传国际建材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评析  

The Conditions of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5(2)of the Trademark Law from the Invalidation Case of"PNC"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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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相军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华商标》2022年第5期39-41,共3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要旨:201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该条款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七款,系对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代理人、代表人”条款的扩张,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与商标所有人具有固定经销关系的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的行为,是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商标所有人的一种特殊保护。本文着重要分析该条款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条件,厘清商标法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界限。

关 键 词:商标所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未注册商标 立法本意 前款 商标法 同一种商品 商标权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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