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以赛诺菲(SANOFI)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赛诺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为切入点  

The Determination of"Trademark Use"in Judicial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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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婧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2年第5期42-45,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当事人原告:赛诺菲(SANOFI)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赛诺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案情诉争商标系第21671066号“赛诺菲Sanofi”商标,由第三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燃气炉”等商品上。

关 键 词: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性使用 商标权 空气净化装置 环保科技 赛诺菲 无效宣告请求 燃气炉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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