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中改变商标使用样式的证据认定研究  被引量:1

Study on the Determi nation of Evidence of Chan ging the Style of Trademark Use in the"Trademark Revocati on"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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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菲苑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

出  处:《中华商标》2022年第5期51-56,共6页China Trademark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中介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9BFX1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俗称“商标撤三”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重要制度,近年来,由于未使用或未能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而导致撤销的商标数量众多。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要由地方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也即“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是规范的使用。

关 键 词:商标使用 行政管理机关 《商标法》 注册商标 证据认定 责令限期改正 不使用撤销制度 规范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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