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刑事法院与《罗马规约》非缔约国的关系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CC and non-parties of Rome Sta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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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呈元[1] Ma Chengyua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22年第1期1-10,共10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关,根据“条约相对效力原则”,非经同意,《罗马规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但基于属地管辖原则,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规约第5条规定的犯罪有管辖权。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的管辖权具有正当性,而不是在未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施加义务的情形。非缔约国可以通过联合国安理会不向法院提交情势或者推迟调查或起诉、签订双边条约以及首先采取国内程序的方式,规避国际刑事法院对本国国民的管辖权。

关 键 词:国际刑事法院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管辖权的规避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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