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到付情形下出口方不同托运人身份的风险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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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云龙[1] 朱云钊 张晓宁[1]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 [2]河北经贸大学

出  处:《对外经贸实务》2022年第6期43-46,共4页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摘  要:根据2020通则,EXW、FCA、FAS和FOB四个术语条件下,运费由进口方承担,提单等运输单据会注明“运费到付”。此情形下,出口方必须明确自身托运人的类型,以避免相关风险。三个案例中,进口方都使出口方模糊了自身托运人身份的类型,并且出口方过分信赖贸易术语对双方责任的约定,导致出口方判断失误,最终蒙受经济损失。因此,出口方在交付货物时,必须明确托运人身份类型,并考虑进口方信誉,做出合理决策,以规避风险。

关 键 词:运费到付 实际托运人 契约托运人 货运代理 

分 类 号:F752[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F259.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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