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破冰’”系列报道之二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深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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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锐忠 池泽梅 杨斯萍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2年第22期27-30,共4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2021年3月1日,我国境内首部地方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正式开启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序幕。从2021年7月的个人破产重整首案,到同年10月的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再到次月的个人破产清算首案,一件件具有里程碑意义案件的完美办结,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落地生根,运行良好。

关 键 词:个人破产制度 破产重整 破产和解 破产立法 破产清算 深圳经济特区 改革试点 深圳模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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