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破冰’”系列报道之五 个人破产制度,从试点走向全国还要多久?--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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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健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2年第22期40-42,共3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中应获新生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热情,特别是在加自强的新形势下尤为重要和紧迫。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相关试点在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已深入开展。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成为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的率先探索和各地的试点实践,为国家个人破产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积累了有益经验。

关 键 词:个人破产 专职委员 副部级 破产立法 法治保障 市场经济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 有益经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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