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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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乔茹 胡晓翔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2]南京市卫健委法规处,江苏南京210019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22年第2期136-142,共7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8BFX185)。

摘  要:现行《民法典》规定了因重大疾病可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制度,而重大疾病如实告知的义务有赖于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予以保障。根据《民法典》有关条款的内在逻辑分析,可以认为其确立了婚前医学检查的强制性。“重大疾病”在现行立法中无具体规定,因此急需确定“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来指导司法实践。在案件当事人未进行婚检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依据公平原则,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举证责任的倒置。

关 键 词:《民法典》 可撤销婚姻 《母婴保健法》 婚检 重大疾病 

分 类 号:D91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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