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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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远航 赵微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2]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22年第2期154-160,共7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车船交通运输风险预防性刑法研究”(19BFX063)。

摘  要:海洋环境是全球生命保障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经济活动发展过度依赖海洋运输开采,不法排污行为屡禁不止则会对海洋造成严重的污染和损害,附属环境刑法尚未达到惩罚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刑法中采用污染环境罪规制所有种类的故意污染行为,需要故意污染环境且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程度才能入罪,忽视了海洋污染的特殊属性,海洋污染行为方式复杂,污染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入刑难度很高。扩张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罪过形式为复合罪过形式,包含故意和过失,并结合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特性与普通污染环境犯罪的共性,创新立法理念而不局限于传统罪名的罪过形式,能更合理地规制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真正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

关 键 词:海洋污染 罪过形式 复合罪过 刑法规制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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