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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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润红 

机构地区:[1]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上海商业》2022年第6期167-169,共3页Shanghai Business

摘  要:现行立法对抵押物转让态度是允许抵押权人自由转让抵押物,对抵押人享有转让抵押物的权利给予充分肯定,但具体规则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将动产和不动产置于一个规范之中,适用同样的规则,应该对之加以区分,动产抵押权应该被排除在《民法典》第406条的适用范围之内。应当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的效力,从而平衡各方的利益。另外,《民法典》524条第一款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可以被适用,来达到消灭抵押权的效果。需要对抵押物转让规则进行完善解释,如完善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转让的通知义务具体的履行方式及要求,以及对“可能损害抵押权”做出更为细致的解释。

关 键 词:抵押物转让规则 允许自由转让 禁止转让特约登记 规则解释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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