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探究——以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为例  

On Punitive Damages Mechanism of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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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家伟 刘少军 梁雪琰 张丽娜 李林阳 DONG Jiawei;LIU Shaojun;LIANG Xueyan

机构地区:[1]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安徽淮南232033

出  处:《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114-116,共3页Journal of Huainan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基  金:2021年度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课题“惩罚性赔偿的法理与应用研究”(项目编号:AHZC2021C05)。

摘  要: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发、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只有此类犯罪主体受到惩罚性赔偿,在经济上遭受巨额损失,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司法实践中能够解决此类犯罪的一个途径,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民事公益诉讼提起机关,在探究惩罚性赔偿机制方面有着较大的发挥空间。从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刑罚体系问题出发,进而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进行总结和归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构建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可行性,进而对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现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路径进行深入探究。

关 键 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惩罚性赔偿 被害人权利保护 公益诉讼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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