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低刑龄中“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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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怡琳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学刊》2022年第11期78-81,共4页Journal of Western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在法条中增加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审查标准,从而使一直以来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年龄审查因此转化为多要素审查。此法条的修改,主要是为了应对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对于如何适用“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却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在达到年龄前提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社会交往能力、诉讼能力和受刑能力,具备“三力”的未成年人才有适用核准追诉的意义。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社会交往能力的影响至关重要,诉讼能力要求未成年犯罪人具有回忆事实、理解表达和识别后果的能力,受刑能力则体现在医学和法学两个要件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核准追诉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上要件来判断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适用刑罚。

关 键 词:核准追诉 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交往能力 诉讼能力 受刑能力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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