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协同”下合同纠纷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Judicial Recognition of Contract Disputes Under “Criminal Civil Coord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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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新龙[1] YAN Xin-long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出  处:《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1-7,共7页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5BDJ008)。

摘  要:传统合同纠纷的“先刑后民”司法原则存在一系列司法困境,包括合同纠纷诈骗化、合同效力难以认定以及将导致合同纠纷处理的重刑主义。“刑民协同”的司法原则要求扬弃现有的“刑民并行”司法原则,坚持“刑民并行”应以先受理为适用标准,防止发生同步审理的司法冲突。“刑民协同”下合同纠纷“刑民衔接”的司法认定逻辑包括:“刑民衔接”主要涉及生效裁判做出之后的衔接;一般而言,民事判决对刑事司法不具有当然的既判力;有必要区分有罪、无罪判决确定其对民事裁判的既判力。

关 键 词:刑民协同 刑民交叉 民事判决 刑事判决 司法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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