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对债权人责任的承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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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红忠 柯抗 

机构地区:[1]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430079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8期57-60,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4年6月27日,根据某建设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叶某、李某均在原各出资2500万元基础上,各增资认缴注册资本2500万元。当天,叶某、李某分别向该建设公司账户转款2500万元,次日即将前述款项转出。2015年10月16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叶某、周某、熊某,变更后股东叶某出资为6000万元,出资比例60%;周某出资2500万元,出资比例25%;熊某出资1500万元,出资比例15%。

关 键 词:受让人 出资比例 股东会决议 公司账户 抽逃出资 注册资本 周某 变更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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