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看管绑架人质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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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青梅 李新增 

机构地区:[1]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474150 [2]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47415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8期80-80,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2020年11月,被告人王甲、王乙、孙某三人预谋后将董某之子董甲(男,7岁)劫持并索要赎金20万元,董某随即报警。三人将董甲带到邻县被告人时某(与孙某系表兄弟)家中,由孙某和时某看管。孙某告诉时某“因董某欠钱不还而将其小孩弄来”。因此,时某帮助孙某看管、限制董甲的自由。期间,王甲、王乙与董某经多次协商后,董某同意交款18万元。次日,王甲、王乙在邻省某处收款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后逃跑。孙某得知消息,在未告知时某真相的情况下,当晚与时某一起将董甲转移藏匿。本案中,对王甲、王乙、孙某的行为定性绑架罪并无争议,但对时某的行为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关 键 词:行为定性 绑架罪 王乙 王甲 公安机关 三人 帮助他人 未告知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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