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投保人的真实意愿 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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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莹[1] 黄沛芝 

机构地区:[1]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质量万里行》2022年第6期90-93,共4页

基  金:天津市法学理论法治实践研究重点课题“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规制现状、问题与对策”(项目编号:TJ202203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保险法》第17条确立了保险人的法定说明义务,该义务的正当性来自对投保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和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维护,以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要求并没高于传统保险形式,依然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是否主动说明并达到常人够理解的水平。进而,对免责条款是否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识。

关 键 词:消费者知情权 合同订立 公平正义原则 保险合同 《保险法》 司法判断 说明义务 互联网保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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