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他人性行为并通过网络贩卖、传播的行为评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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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小军[1] 周明伟[2] 崔东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610041 [2]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610041 [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61004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0期11-13,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自然人发生在酒店、旅馆、民宿等非公开空间内的性行为,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但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偷拍他人性行为后,又制作成视频文件并通过网络途径贩卖、传播的,因其主观上具有诲淫性意图,该视频呈现的内容客观上起到宣扬露骨色情的作用,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而且这种含有淫秽视频物品的文件与传统含有淫秽内容的刊物、光盘等具有同质性。刑法第363条规定的是选择性罪名,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准确选择恰当罪名,完整评价犯罪行为。

关 键 词:隐私 淫秽物品 重复评价 选择性罪名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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