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业主房源信息进行非法商用的行为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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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文华 

机构地区:[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0054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0期14-17,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大数据时代,网络运营者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商用行为应以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为基本前提。业主房源信息是房产交易信息及身份识别信息的组合,其中包含的房产门牌号码、业主电话等内容,足以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未经信息主体即业主的另行授权,将限定使用范围的业主房源信息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公开,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应在此定性基础上,对涉案公民个人信息进一步进行有效性的甄别,从而准确认定信息数量,对于达到情节严重程度者,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业主房源信息 身份识别 信息主体另行授权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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