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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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萍 季军 陈娟 

机构地区:[1]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224005 [2]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224006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0期71-73,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19日,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将罪犯周某打伤,监狱及时对周某进行了治疗,并依照监规监纪对王某予以处理,但未对周某伤情进行鉴定。后王某于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狱巡回检察中发现该问题,遂监督监狱对周某开展伤情鉴定,并督促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工作。经鉴定,周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的行为已经达到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案标准。监狱于2021年6月11日以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对王某立案侦查。

关 键 词: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 刑满释放 破坏监管秩序罪 立案标准 刑罚执行完毕 犯新罪 监狱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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