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孙晋[1,2] 冯涛 Sun Jin;Feng Tao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 [3]新疆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2年第6期112-120,共9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19AFX01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20&ZD194)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数据竞争背景下,经营者之间因数据抓取行为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屡见不鲜,司法成为重要治理途径。通过对该类纠纷司法实践的观察发现,裁判规则方面,经营者的数据权益得到确认,竞争关系的界定得以拓宽且作用有淡化趋势,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趋于规范,行为的正当性分析模式转向多元利益衡量。裁判思路方面,设置网络爬虫协议行为的司法评价思路存在变化,突破或者绕开其他限制措施而能获得法院肯定的并不多见;对数据获取与数据利用进行分别评价的做法逐渐形成,裁判中需要克服论证过程中的笼统化倾向。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要求,数据抓取类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治理外延不断延展,司法应在合理保护数据基础上最大化促进数据流通,并进一步探索数据分类分级及其场景化规则,同时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裁判考量。而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凝聚行业共识,条件成熟时制定数据基础制度,对数据抓取行为的有效治理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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