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权规定所涉实务问题之研究  被引量:21

A Study of Practical Issues Related to the Provisions of Residence Right in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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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强 Ma Qiang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教育部重点科研基地 [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22年第5期114-121,共8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北京市法学会2021年市级法学研究课题重点课题“民法典实施研究——以居住权为中心”[立项编号:BLS(2021)A01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可以分为合同型居住权、遗嘱型居住权和法院裁决型居住权,对于口头居住权合同的效力,要分别情况加以处理,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未成立;对于所有权与居住权发生冲突的处理,要区分登记与交付、合同订立顺序、第三人是否明知等情况并衡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处理;在具体案件中要注意区分人役型居住权和用益型居住权,适用不同的裁判理念处理。对于遗嘱型居住权,要以继承开始时作为居住权的设立时间。对于法院裁判型居住权,要以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作为居住权的设立时间。

关 键 词:居住权类型 权利冲突 登记 设立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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