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电信服务贸易规则析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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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瑞安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上海201701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6期86-95,共10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中国国际发展合作战略与实现路径研究”(21BGJ070)。

摘  要:RCEP电信服务贸易规则在结构体例、服务类型、谈判方式、争端解决等多个方面形成了对GATS电信服务贸易规则的全面超越,更新了非常多具有时代科技特征的内容,在市场准入方面也有巨大的进步。但是电信业的开放往往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并且其市场格局相对紧凑,外资进入的难度是其他服务贸易部门不可比的,这在RCEP各成员国的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有明显体现,给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开展电信合作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市场准入门槛。因此,RCEP框架下我国对外进行电信服务贸易的跨境提供和商业存在都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基本都不得不通过与别国持牌运营商的商业合作来提供电信服务,在商业存在中普遍存有持股比例上限,并且我国自身的电信国内法规也可能存在隐性贸易壁垒风险,监管独立性、必要性上也尚需进一步完善。充分研判RCEP电信服务贸易规则对我国的挑战,方能在这一自由贸易协定下实现我国电信企业“走出去”和电信市场进一步开放的目标。

关 键 词:RCEP 电信服务贸易 市场准入 商业存在 监管独立性 

分 类 号:F752[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F74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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