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溢缴税款之纳税人的退税请求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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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芳[1] 朱哲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年第7期109-114,共6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退税是指在发生税收超纳、误纳以及法律规定减免征收的情形下,征税机关依职权或应纳税人的请求,将超纳、误纳以及已缴的减免税款退还给纳税人的行为。.在我国,税收征管采取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海关法分别立法的模式,凡是海关征收的税种以及海关代征税收的税种的退税手续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第63条、《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2条进行办理,而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的退税手续则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8条、第79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上述规定从退还溢缴税款的行使方式、退还溢缴税款的计算利息方式以及退还溢缴税款的抵销制度三个方面规制了纳税人的退税请求权,为纳税人向征税机关请求返还溢缴税款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但是,笔者发现,尽管我国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层面均规定了纳税人的退税请求权,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纳税人溢缴税款退税请求权纠纷仍然不在少数。

关 键 词:税务机关 计算利息 海关法 《海关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征税机关 退税 纳税人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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