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之治到商法之治——简评我国场外衍生品入法的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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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燕[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金融评论》2022年第6期79-82,共4页Tsinghua Financial Review

摘  要:在我国金融立法体系中,4月20日表决通过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可谓姗姗来迟.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我国金融法世界的版图已基本成形,1995年集中亮相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随后《证券法》(1998)、《信托法》(2000)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陆续登场,唯一失落的就是"期货法".这部曾与《证券法》同期启动立法规划的行业大法,经历了30余年市场实践、司法裁判、监管经验的积累,以及多个立法版本的尝试,终于瓜熟蒂落,不过是以一个全新的名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场外衍生品在最后一刻入局,成为我国期货立法最大的亮点.某种意义上说,《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只是锦上添花,因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多年来已经提供了一个比较坚实的法律基础与制度框架,但对场外衍生交易则可谓雪中送炭,彻底消除了场外衍生交易法律基础的不确定性,标志着我国场外衍生品从合同之治进入商法之治.

关 键 词:《商业银行法》 立法规划 《信托法》 《保险法》 金融法 司法裁判 《票据法》 衍生交易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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