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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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宇[1] 

机构地区:[1]华北电力大学,北京102200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22年第17期166-168,共3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最基本的问题是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目前我国司法实践鼓励且规范各类主体依法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但由于立法的发展不完善,所以依旧存在许多问题,如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有关组织不好界定,法条可操作性不强。应通过法律条文明确地赋予自然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使其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有法可依。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了某些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是门槛设定过高,从而使得能够符合条件的组织数量很少。因此可以赋予社会组织多种参与方式,使得社会组织不拘泥于诉讼一种方式,就可以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法条规定较为模糊,应在内容上尽量做到清晰明了,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关 键 词:环境侵权 公益诉讼 诉讼主体 适格原告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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