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转让股东“反悔”正当性之质疑及修正  被引量:1

Questioning and Amending the Legitimacy of Estoppel of Transferring Shareholders in Limited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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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晓林 张钦润[1] Huang Xiaolin;Zhang Qinrun

机构地区:[1]山东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102-115,共14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社会企业视角下实现共同富裕的法治化保障研究”(21SFB4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基于合同自由的私法自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允许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反悔”,放弃向外转让股权.而司法判例显示,转让股东“反悔”只是维持了公司成员的结构稳定,既不能实质上实现公司人合性的制度价值,也无法保持股权交易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还导致不诚信行为频发,降低交易效率,与公司组织法逻辑和商法理念相悖.故而,从商事组织法的逻辑理念出发,限制转让股东的“不转让自由”,完善“同等条件”的判断规则,设计公允的股权定价机制,平衡各方利益,提高交易效率,实现公司的人合性.

关 键 词:转让自由 反悔权 优先购买权 人合性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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