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柏高原[1,2]
机构地区:[1]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300070 [2]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100029
出 处:《财会月刊》2022年第14期153-160,共8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民事信托的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BFX135);中国慈善联合会课题“慈善信托的税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17ZLJH-169)。
摘 要:与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共同富裕的实现至关重要,税收对第三次分配的激励作用不可忽视。我国慈善信托设立优惠税制缺位,确应完善。与此同时,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慈善信托的发展经验和教训表明,对滥用税收优惠的防范也是慈善信托税制构建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否则,慈善信托“捐而不用”难以避免,空有高额的信托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对公益慈善领域的实际投入,慈善信托对收入分配格局的改进功能将难以切实彰显。慈善信托的课税,可以兼采税收导管理论和实体理论,在慈善信托确保对公益慈善领域年度投入的情况下,信托被视为导管,豁免所得税;但在慈善信托公益慈善投入未达标时,不宜豁免信托财产所得税,可将慈善信托视为纳税实体,课征所得税。此外,对于慈善信托的管理和投资,需防范慈善信托被滥用于税务规避,惩罚性税制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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