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税制的构建——以激励和滥用防范为功能导向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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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柏高原[1,2] 

机构地区:[1]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300070 [2]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100029

出  处:《财会月刊》2022年第14期153-160,共8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民事信托的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BFX135);中国慈善联合会课题“慈善信托的税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17ZLJH-169)。

摘  要:与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共同富裕的实现至关重要,税收对第三次分配的激励作用不可忽视。我国慈善信托设立优惠税制缺位,确应完善。与此同时,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慈善信托的发展经验和教训表明,对滥用税收优惠的防范也是慈善信托税制构建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否则,慈善信托“捐而不用”难以避免,空有高额的信托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对公益慈善领域的实际投入,慈善信托对收入分配格局的改进功能将难以切实彰显。慈善信托的课税,可以兼采税收导管理论和实体理论,在慈善信托确保对公益慈善领域年度投入的情况下,信托被视为导管,豁免所得税;但在慈善信托公益慈善投入未达标时,不宜豁免信托财产所得税,可将慈善信托视为纳税实体,课征所得税。此外,对于慈善信托的管理和投资,需防范慈善信托被滥用于税务规避,惩罚性税制属必要。

关 键 词:慈善信托 第三次分配 优惠税制 滥用防范 惩罚性税收规范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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