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背景下农民主体地位的保障与优化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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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子文 金玉[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00

出  处:《百色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98-103,共6页JOURNAL OF BAISE UNIVERSITY

基  金: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宪法视阈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研究”(批准号:SK2020ZD008);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农村住房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ACYC2020469)。

摘  要: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是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民也一直是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然而,农民主体地位的权益保障存在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农民乡村治理参与度低,以及农民主体地位实现平台虚化等。基于此,在乡村振兴中维护农民主体地位要加强农民权益保障法律建设,同时要完善农民主体实现平台载体,保障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权利,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农业发展的积极性,发挥其创造力。

关 键 词:乡村振兴 农民主体地位 农民参与 法律保障 

分 类 号:D42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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