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卖淫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浅析--被告人黄某恩、叶某莹、冯某扬、冯某强奸、引诱幼女卖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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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瑾 

机构地区:[1]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检

出  处:《福建法学》2022年第1期93-96,共4页

摘  要:【要旨】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组织、介绍、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应以强奸罪共犯论处【案情】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恩、叶某莹、冯某扬、冯某: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黄某恩、叶某莹、冯某(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及冯某扬(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共同商议通过介绍卖淫获利.

关 键 词:公诉机关 强奸罪 介绍卖淫 幼女 未成年人 卖淫行为 龙文区 引诱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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