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之适用:条件与例外的区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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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鹏 钟亚臻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出  处:《上海保险》2022年第5期44-48,共5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一、引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保险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关 键 词:不可抗辩条款 给付保险金 如实告知义务 合同解除权 合同成立 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 《保险法》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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