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类型化裁量--基于法经济学的博弈激励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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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璨璨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3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44-54,共11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民法典》将环境侵权纳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领域,其裁量因素亟待进一步解释明晰。根据能够预防损害结果的主体不同,环境侵权可分为单边(仅侵权方)预防和双边(侵权方和被侵权方)预防两种类型;根据侵害结果又可分为有或无第三方侵害的两种类型。在单边预防型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立足于威慑策略性侵权,适用时应考虑侵权人预防成本并激励其选择社会总成本最优的行为模式。而在双边预防型环境侵权中,囿于环境侵权的相互性和严格责任对被侵权方预防水平的打击,适用惩罚性赔偿还应当顾及对被侵权人最佳预防和议价意愿的激励。在基于效率的评估框架下,通过“预防模式+侵害结果”的类型化分析,运用博弈演化的方法,可以帮助裁判者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辨别和量化惩罚性赔偿的裁量路径、赔偿额度和分配方式。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环境侵权 预防 社会总成本 相互性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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