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性基金征收的法治进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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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成前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北京100871

出  处:《地方财政研究》2022年第6期87-99,共13页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

摘  要:政府性基金作为我国一项特别的财政工具因历史因素合法性先天不足,国务院明确未来政府性基金应当“清理规范、不再新设”,在这一背景下需要关注保留征收基金项目的合法性危机。实现政府性基金征收的法治进路,应当反思政府性基金扩张根源,澄清政府性基金的定位和性质,论证政府性基金的正当性,提出审查政府性基金存续的标准,即补充性、目的性、公平性、阶段性。政府性基金的性质和定位决定了其需要通过定期审查的方式实现清理规范,这恰好可以藉由政府性基金预算制度实现。我国人大机关通过周期性的预算编制审批制度,实质审查政府性基金保留项目的正当性、合法性,能够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并促进国家经济社会事业的建设发展。

关 键 词: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 专款专用 定期审查 

分 类 号:F81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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