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2]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500
出 处:《理论月刊》2022年第6期115-126,共12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迈上乡村振兴的湖北反贫困长效机制的法治保障研究”(2020133);湖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智慧社会安全风险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研究”(21Q095);武汉工程大学科学基金项目“重大疫情预警体系法律问题研究”(20QD71)阶段成果。
摘 要:三孩政策下,为提高农村人口生育率,应对老龄化问题,有必要引入激励型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然而,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当前农村生育社会保障难以胜任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需要,生育优惠政策的实效尚未充分发挥,原因在于契合农村激励型社会保障的规范依据不足、多主体有效协同模式尚未形成以及具有激励功能的保障机制效果不彰。因此,需要在具有激励效用并为特定群体提供金钱、物质、优惠措施的给付行政理论指引下,健全适用农村激励型生育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供给体系;平等对待各方主体,形成多元生育社会保障主体协同架构;差异化配置包容、灵活、积极的农村激励型生育保障措施;同时,明晰各方主体责任,助力三孩激励性生育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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