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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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嵘[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7期28-3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21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8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第157号至第162号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知识产权案例。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57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案例选编过程本案例系由最高法院民三庭推荐,经过民三庭法官会议讨论,同意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推荐。

关 键 词:指导性案例 实用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 知识产权 参照适用 实用艺术品 三庭 最高法院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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