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自身瘾癖而走私精神药品的犯罪认定  

Determination of Crime of Trafficking Spiritual Drugs to Relieve One*s Own Ad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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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俊娇 Huang Junjiao

机构地区:[1]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7期60-61,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没有吸毒史或传统毒品吸食行为,仅是出于疾病治疗需要,购买符合正常治疗使用数量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对其明显超出正常用量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不存在向贩毒分子或吸毒人员进行贩卖的行为,通常不认为构成走私、贩卖等毒品犯罪。但行为人无法证明其购买、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系治疗疾病所必需,而是为解决自身瘾癖而滥用的,则构成毒品犯罪。

关 键 词:精神药品 吸毒史 麻醉药品 吸毒人员 瘾癖 正常用量 毒品犯罪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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