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营销侵害他人生活安宁权的程度判断  被引量:1

Judgment of Extent of Others’Right to Peaceful Life Infringed by Telemark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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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金利 Wang Jinli

机构地区:[1]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7期83-84,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权范畴。拨打自然人电话进行商业推销属于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但构成侵害他人生活安宁权仍需具备一定条件和限度,不能不加区分地将商业主体只要拨打电话进行营销即认定为侵权。

关 键 词:生活安宁权 隐私权 电话营销 商业主体 裁判要旨 侵权 表现形式 自然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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