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对象认识错误的定性与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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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鹿林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31504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2期36-39,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走私案件中,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或者只是对走私对象出现具体的认识错误时,应按实际对象定罪处罚;出现抽象的认识错误时,应在故意的内容与客观事实重合的限度内确定合适的走私罪名。事实认定方面,可以从四个维度区分概括故意和认识错误:一是结合货物的自然属性;二是结合行为人的分工、角色和获利情况;三是结合行为人是否履行必要的核实义务;四是结合行为方式、运输工具与货物的匹配度。基于从严打击走私犯罪的政策导向,在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基础上,总体上应从严把握认识错误的证据标准。

关 键 词:走私犯罪 概括故意 具体认识错误 事实认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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